山東省教育廳等6部門
關于印發《山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
設置規定》的通知
魯教監管字〔2024〕5號
各市教育(教體)局、公安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管局、體育局、行政審批局、消防救援支隊:
現將《山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體育局
山東省消防救援總隊
2024年12月11日
山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規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辦發〔2021〕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和中共山東省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意見》(魯教組發〔2021〕1號)等文件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所稱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體育類培訓機構),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行政審批部門批準,在登記部門注冊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中小學生(含3至6歲學齡前兒童),以傳授或提升體育技能、培養體育興趣愛好、提高身體素質為目的,開展體育類課程培訓服務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本規定不適用于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所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體育運動學校、公共體育場館等事業單位面向兒童青少年群體開展的非營利性的體育訓練、體育培訓、運動場地(館)等體育服務,以及學校自行管理的校內體育訓練。
二、設立原則
堅持育人為本
kaiyun·開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體育方針,破除“應試體育”思維,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
堅持公益屬性。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防止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
堅守安全底線。堅持生命至上,切實保障師生安全,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三、舉辦者
舉辦體育類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法定代表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和教育、體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舉辦體育類培訓機構的個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和教育、體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聯合舉辦體育類培訓機構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合作方式、各方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等。出資計入培訓機構開辦資金的,應明確各舉辦者計入開辦資金的出資數額、方式、占比以及風險責任承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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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應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體育類培訓機構。
四、機構名稱
體育類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工商總局教育部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等規定。體育類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機構名稱,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匯,一般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業務領域)、組織形式等組成。培訓機構名稱不得冠以“國際”“世界”“全球”“中國”“全國”“中華”“華東”等大區域字樣,不得包含中小學校(園)、大學名稱或簡稱。培訓機構對外使用的名稱應與批準的名稱一致。
五、開辦資金
體育類培訓機構開辦資金(注冊資本)應當與培訓形式、培訓項目、培訓規模相適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正式設立時,開辦資金(注冊資本)原則上不低于3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轄區開辦體育類培訓且單個周期招生規模不超過30人的,可不低于15萬元人民幣)。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足額存入機構銀行賬戶。校外培訓機構存續期間,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且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財政性經費不得作為舉辦者開辦資金(注冊資本),以國有資產作為開辦資金(注冊資本)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相關規定。
六、場地設施
體育類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培訓項目、培訓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地(包含辦公、培訓和其他必備場地),并取得合法的產權或使用權。以租用場所開辦的,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議),租賃合同(協議)中應明確雙方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責任,租賃期限自申請開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體育類培訓機構培訓場地應當符合安全、質檢、消防、衛生、環保等標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進行消防設計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辦理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備案,達到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對屬于《山東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實施細則》(魯建消字〔2024〕5號)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一般項目的室內培訓場地,可采用告知承諾制的方式申請消防驗收備案,消防審驗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出具備案憑證并按照5%的比例進行抽查;對已建成、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手續不完備或缺失的培訓場地,按照山東省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違法違規專項治理有關要求及處置政策,在專項治理規定的時間內,本著因地制宜、依法簡便的原則,通過補交材料、采取工程措施、進行評估等方式,補辦完善相關手續。
體育類培訓機構用于開展體育培訓的室外(戶外)場地,屬于不涉及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不進行消防驗收備案。使用室外(戶外)場地開展培訓的機構,應有室內辦公場所,并在辦學許可證上注明室內和室外地址。
體育類培訓機構不得使用、租賃或借用居民住宅和中小學校校舍、場地辦學,不得與不利于學生學習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毗鄰。
體育類培訓機構辦學場所面積(含室內外培訓區域和室內辦公區域)應當與培訓內容和規模相適應,其中培訓場所面積(含室外場地)不少于辦學場所面積的2/3,有場地標準的培訓項目(含室外)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棋類體育項目每班次人均培訓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其他體育項目每班次人均培訓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人均培訓面積=培訓場地總面積/同一時間場上學員人數,培訓場地總面積指用于培訓的場地面積,不包括配套服務場所面積)。培訓場地應預留安全距離,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具備與所開展體育培訓運動項目相適應的場地空間。
體育類培訓機構教學設施設備、器材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開展高危體育項目的校外體育培訓,體育場地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與技術要求。
體育類培訓機構不得提供寄宿場所。
七、機構章程
體育類培訓機構應依法制定章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中關于章程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省里的其他相關規定。
章程應當載明名稱、住所、辦學地址、法人屬性;舉辦者的權利義務,舉辦者變更、權益轉讓的辦法;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規模、形式等;開辦資金、注冊資本,資產的來源、性質等;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自行終止的事由,剩余資產處置的辦法與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等內容。
八、黨組織建設
體育類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確保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有效覆蓋。凡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都要單獨建立黨組織。對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采取聯合組建、掛靠組建、選派黨建指導員、聯絡員或建立工會、共青團組織等途徑開展黨的工作,條件成熟時及時建立黨組織,明確體育類培訓機構黨組織的隸屬關系。要把黨的建設有關內容寫入體育類培訓機構章程,審批時要對章程中黨的建設有關內容嚴格把關。要推進體育類培訓機構黨組織班子與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保證黨組織在重大事項決策、監督、執行各環節有效發揮作用。
九、決策機構
體育類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設立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黨組織負責人、行政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決策機構成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體育培訓和教學經驗。有犯罪記錄以及由國家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的教育和體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者不得在決策機構任職。
十、監督機構
體育類培訓機構應當建立監督機構,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監督機構應當有黨的基層組織代表,且教職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職工人數少于20人的可以只設1至2名監事。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及其近親屬、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擔任監督機構成員或者監事。
十一、行政負責人
體育類培訓機構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具有5年以上教育從業管理經驗,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有犯罪記錄以及由國家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的教育和體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者,不得擔任體育類培訓機構行政負責人。
十二、法定代表人
體育類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機構章程的規定,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行政負責人擔任。
十三、從業人員
體育類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體育類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和幼兒園在職教師(含教研人員),不得聘用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的人員,不得聘用因發生興奮劑違規曾受到過行業或行政處分的人員,不得聘用曾被吊銷(撤銷、撤回)教育和體育領域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聘用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不得聘用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
體育類培訓機構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于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要按照培訓項目特點和培訓規模控制學員與執教人員配比,每班次培訓的學員人數原則上不超過35人,超過10名學員的培訓至少配有2名執教人員。
體育類培訓機構的執教人員應持有以下至少一種證書:1.體育教練員職稱證書;2.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資格證書;3.省級(含)以上單項體育協會頒發的體育技能等級證書;4.資格證書(與教學學段相符,任教學科為體育);5.經省級(含)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的人才評價機構頒發的體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6.經省級(含)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關證書;7.省優秀運動隊、高等學校高水平運動隊、體育職業俱樂部獲得二級以上技術等級的運動員。
體育類培訓機構可聘請持技術等級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員開展體育志愿服務。開展高危體育項目的課外體育培訓,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職業資格。聘請外籍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十四、設立審批
體育類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由縣(市、區)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認真審核申報材料,書面征得同級教育、體育部門同意后,再牽頭組織教育、體育以及相關部門(具體部門由各地根據查驗工作需要和職責分工確定)專業人員和項目領域專家進行現場查驗,提出評議意見。符合審批條件的,由審批機關頒發辦學許可證后,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手續。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按規定取得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審批機關完成審批后,審批信息和結果及時向教育、體育部門推送。辦學許可證上的辦學內容事項,應對照《山東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類別細目清單》明確體育類培訓類別或細目。
實行“一點一證”,同一個校外培訓機構的一個固定場所(含同一建筑物或同一公共區域內的不同場地)只能辦理一個辦學許可證,未經審批部門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培訓機構地址。非營利性體育類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營利性體育類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需經過原審批機關批準;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的,需要經過分支機構所在地審批機關審批,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體育類培訓機構培訓業務范圍應當與辦學許可事項相匹配。
十五、線上培訓
申辦線上體育類培訓業務的,需在注冊地設置固定的實體培訓場所,取得線下體育類培訓機構辦學許可后,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體育部門實施審批。
線上體育類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并且向主管部門提供具備相應權限的內容審查賬號。線上體育類培訓機構提供直播培訓服務的,還應當具備即時阻斷互聯網直播、及時消除違法違規直播內容、防止信息擴散的技術能力。
線上體育類培訓機構應當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具備自有或者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務器,且服務器必須設置在中國內地;依法取得ICP(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證明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備案證明和等級測評報告。
線上培訓平臺應當具備信息儲存、護眼和家長監管功能。
十六、安全管理
體育類培訓機構應依法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消防安全管理應符合《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要求。培訓機構應將各類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項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圖及疏散通道指示圖、《消防安全承諾書》等懸掛在明顯位置;要設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標志,并確保安全疏散通道暢通。
體育類培訓機構應對所使用房屋和設施加強監督和管理,定期對房屋安全、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及其他附屬設施開展安全風險評估,確保安全、環保、質量可靠。
體育類培訓機構同一時間開展兩項及以上體育項目,各體育項目培訓區域之間應設置連續性隔離帶。首節培訓課應包括安全教育內容。體育類培訓機構應制定意外突發狀況應急處置程序,并每年至少組織2次演練。
體育類培訓機構培訓時段應確保學員參訓安全,杜絕無關人員進入場地,應盡量避免場地及周邊存在其他可能危及參訓學員安全的干擾因素。
體育類培訓機構應嚴格落實公共衛生防疫要求,配備常規醫療急救藥品及設備,包括消毒包扎藥物材料等。鼓勵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AED)。體育類培訓機構應根據自身規模配備不少于1名經過培訓并獲得急救證書的人員。
體育類培訓機構同一時段內師生員工人數少于100人的至少配備1名專(兼)職安保人員;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的至少配備2名專(兼)職安保人員;超過500人(含)的,每增加500名學生增配1名專(兼)職安保人員。安保人員應掌握治安、消防、防暴等常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熟練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體育類培訓機構應購買經營場所責任保險等公眾責任保險,應為參加高危項目培訓的人員購買專門保險。鼓勵體育類培訓機構為參加培訓人員購買人身意外險。
體育類培訓機構應在學生活動場所及重點部位配備視頻監控和一鍵報警設備,并按要求接入相應監管平臺,視頻留存時長不得少于90天。
十七、招生管理
體育類培訓機構的招生簡章應當明確機構全稱、招生對象、培訓地址、學習形式與時限、收費項目與標準等內容,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體育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示。
體育類培訓機構在招生過程中,不得發布虛假招生簡章和廣告,不得夸大培訓效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學校園(含幼兒園)內或者學校周邊進行招生宣傳或者發放招生廣告,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
體育類培訓機構須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訂版)。
十八、收費管理
體育類培訓機構應在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及時將本機構信息主動錄入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按要求在該平臺合規運營,全面落實全流程監管。應按照《山東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辦法》(魯教財字〔2021〕12號)要求接受預收費監管,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托管協議,開立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并報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做到全部預收費“應托管、盡托管”,實行“消撥同步”。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
體育類培訓機構應將收費標準和退費辦法在醒目位置公示。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
鼓勵體育類培訓機構采用“先學后付”模式經營收費,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收取培訓費用。
十九、教學管理
體育類培訓機構培訓課程應與培訓對象的年齡、身體狀況、運動能力等相匹配,具備科學、完整的課程體系和內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運動傷害。不得以任何形式開設學科類課程內容。
體育類培訓機構應制定與課程標準相配套的課程和教學計劃,培訓材料可選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編寫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習材料。正式出版的培訓材料,在培訓機構招生簡介、網站平臺上予以公示,并按要求及時在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備案培訓材料信息。采用自主編寫培訓材料的培訓機構,應建立培訓材料編寫研發、審核、選用使用及人員資質審查等內部管理制度。
體育類培訓機構選用或自主編寫的培訓材料應當符合《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
體育類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線上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1∶00。
體育類培訓機構室內場地應在主要位置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二十、人員管理
體育類培訓機構應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體育類培訓機構應在機構培訓場所、網站顯著位置公示執教人員的姓名、照片、資質證明、從教經歷、任教課程等信息,并按要求及時在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備案從業人員信息。
體育類培訓機構應定期組織執教人員參加體育部門組織舉辦的各級各類教練員繼續教育培訓,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在職執教人員內部培訓,培訓時長年度累計不少于90個學時(45分鐘計1學時)。
二十一、附則
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體育行政部門加強體育類培訓機構的檢查,依法開展日常檢查、隨機抽查、專項檢查和年度檢查,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體育類培訓機構實施信用管理。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監管信息應與行政審批部門共享。
各設區市可以按照本設置規定的要求和當地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體育類培訓機構準入的實施細則。各地人民政府對部門職責或權限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不再審批新的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體育類培訓機構。
各類體育俱樂部如果面向中小學生開展體育類培訓,應按照本規定申請辦學許可,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體育行政部門的監管。

在本設置規定實行前已取得辦學許可證書的體育類培訓機構,在許可期限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效期屆滿后可以自動延續、換領新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關于體育類培訓機構設置另有新規的,從其規定。
本設置規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2022年6月15日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體育局公布的《山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規定(暫行)》同時廢止。
(2024年12月11日印發)